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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典型案例 第五期|梧州: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且逾期不改,罚款!

  • 发布时间:2022-05-20 08:25:00
  • 来源: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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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为宣传贯彻《条例》规定,进一步推进《条例》实施,我们陆续推出运用《条例》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今天来看第五期

梧州: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且逾期不改,罚款!


案例

2020年11月13日,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某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及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问题。

经立案调查查明,该项目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当即在现场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达《梧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欠薪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书面)报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2020年11月17日,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建设单位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要求建设单位自收到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及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问题的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材料报(书面)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截至11月24日,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均未报送相关的整改情况及有关凭证材料,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对涉事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6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涉事单位缴纳了罚款。


评析

人工费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来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这是施工合同必备条款,是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这也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同时,建设单位还要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规定的上述义务,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解决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发到位”的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


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来源: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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