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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典型案例 第四期|防城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行监督管理,立即整改!

  • 发布时间:2022-05-07 19:09:00
  • 来源: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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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为宣传贯彻《条例》规定,进一步推进《条例》实施,我们陆续推出运用《条例》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今天我们来看第四期。


防城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行监督管理,立即整改!


案例

2020年11月16日,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对该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劳动用工情况检查中发现,有一名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另外一名农民工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与实际发放工资的标准不一致;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个人信息也未录入“桂建通”实名制管理系统。该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场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接受调查询问,并立即整改。

最后,该公司按期整改完毕,将不规范的劳动合同条款全部修改,并与所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补签了劳动合同,及时将该项目所有农民工个人信息录入“桂建通”实名制管理系统。


评析

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农民工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主体。

为加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用工秩序,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现场用工情况不清、工资发放容易有争议等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设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责任,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结合实名制管理,对分包单位用工过程实施监督,督促分包单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做好其招用的农民工用工管理工作。


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来源: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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