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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典型案例 第六期|北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最低罚款5万元!

  • 发布时间:2022-05-23 08:30:00
  • 来源: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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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为宣传贯彻《条例》规定,进一步推进《条例》实施,我们陆续推出运用《条例》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今天来看第六期

北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最低罚款5万元!


案例

2021年11月10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当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相关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该公司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10日内依法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1月30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到该项目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于次日缴纳了5万元罚款。


评析

工资保证金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按照工程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储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除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这种形式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用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监管部门不得限制。

发生农民工被欠薪时,经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主体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用途。

为减轻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压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方式缴存,对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发生欠薪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来源: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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