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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 发布时间:2024-04-11 09:50:00
  • 来源:厅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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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一)“老人”待遇计发。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退休的原编制内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中人”待遇计发。2014年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新人”待遇计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即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 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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