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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 发布时间:2024-04-09 17:50:00
  • 来源:厅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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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第二项。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三项第(二)款。

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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