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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若干措施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赋能添力

  • 发布时间:2023-10-08 17:53: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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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措施》从深化思想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培养基础、加强校企合作、拓宽发展通道、实施专项计划、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强化激励保障、营造良好环境等9个方面出台多项举措,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企业、社会各方资源优势,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人才支撑。

夯实培养基础,加强校企合作

《措施》指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技工教育,逐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完善办学设施设备。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建立全区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加强职业学校一体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推行“职称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作为办学经费、绩效工资。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职业学校规划布局,优化专业设置。搭建校企沟通交流平台,鼓励企业与学校互派人员挂职兼职,校企推行“八个共同”培养方式。

开展多元评价,拓宽发展通道

《措施》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自主评价,鼓励企业打破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推进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推动技能竞赛成果转化,通过竞赛按规定直接认定获奖选手技能等级。选择“八桂系列”劳务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项目,对接国家职业标准开展技能培训认定,建立专项职业能力逐级晋升通道。拓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领域。

发挥主体作用,健全使用制度

《措施》明确,指导企业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本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其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鼓励企业完善技能导向的使用制度,设立相关津贴。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制度,推行“技师十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高技能人才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同等待遇。

实施专项计划,培养紧缺人才

《措施》提出,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鼓励高技能人才申报承担科研项目、重大人才项目;允许公办职业学校高技能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制等特殊工资制度。实施青年技能拔尖人才计划,通过选树评选、组织岗位练兵等活动,培养选拔青年技能人才。实施数字技能骨干人才计划,建设数字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在竞赛中增设数字技能类赛项。实施乡村工匠培育计划,建立和完善培育机制,开发乡村特色技能项目,制定评价标准,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梯次培养乡村工匠。实施技能竞赛引领计划,对接国赛、世赛技术标准和竞赛规则,举办中国—东盟技能大赛、广西技能大赛等。

强化激励保障,营造良好环境

《措施》明确,对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对通过评选获得“广西技能大奖”、“广西技术能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3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学历、论文等限制,首次聘用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或工勤岗位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健全联系服务机制,对高技能领军人才配偶、子女未就业的“一对一”精准帮扶,暂时无法就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发放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重视从高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广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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