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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3-06-30 19:00:00
  • 来源:厅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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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区实施失业保险“七统一”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即: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待遇及其他项目支出标准、统一信息系统和经办流程、统一预(决)算、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1.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保障对象、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基金支出项目、待遇标准、转移接续等,建立失业保险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标准调整机制。各地不得违规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

2.统一基金收支管理。明确失业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统一集中管理,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实行“收支两条线”。

3.统一待遇及其他项目支出标准。失业保险待遇及其他项目支出标准统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4.统一信息系统和经办流程。统一使用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全区统一的数据库系统、信息系统及风控系统。统一经办流程,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区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全区通办。

5.统一预(决)算。统一基金的预(决)算管理,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编制基金赤字预算。预(决)算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批准。

6.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各市失业保险费收入决算实际完成低于征缴计划95%的部分视为短收,短收部分由各市承担。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完成征缴计划的,可以减免各市责任分担金额。

各市违反全区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导致基金减收增支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政策核定,应予以通报并由各市追回,未追回的资金,由各市承担。

各市严格落实全区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产生的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由自治区统筹全区基金收入、基金滚存结余予以调剂保障。

各市当年度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基金决算(草案)等核定,核定后的各市责任分担资金通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年终结算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使用。

7.统一激励约束机制。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及其他项目支出核发、经办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基金监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工作成绩好的市人民政府予以激励通报,对出现问题的进行问责,确保各级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二、我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职责分工。

1.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及时研究制定失业保险工作激励约束办法,负责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基金监管、预(决)算草案审核、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导自治区社保中心编制、报送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进行初审。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2.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审核并汇总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基金月度、季度执行报表,负责审核并下达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基金预算编制审核办法。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研究完善基金缺口分担机制管理办法,督促各市落实缺口责任分担资金,加强财政专户日常管理,保障基金支出按时足额拨付,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协同制定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等。

3.广西税务局牵头组织全区失业保险费的分级征缴工作,协同编制预(决)算草案,依据批复的全区失业保险预算,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向各市分解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协同制定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等。

4.自治区社保中心负责牵头制定全区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完善全区统一信息系统。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制定、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结果应用等工作,形成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区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做好自治区本级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自治区级统筹基金管理等工作。

5.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工作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发放及其他项目支出核发、稽核内控和行政监督等。落实自治区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历史欠费问题的清算和清偿工作。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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