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凯发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9〕18号)

  • 发布时间:2019-02-20 10:4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号大小: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创新市场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以规范市场经营为目的,加强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公示与运用,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信用约束作用,建立健全诚信经营市场环境和公平竞争良好发展环境,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主要目标。

强化市场主体年报意识,确保企业年报公示率达到90%以上。加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各级各部门应将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信息产生部门在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含信息推送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记于市场主体名下。2019年底前,各相关部门应完成有效存量信息的归集公示。自治区将于2019年底前出台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措施,2020年起全面实施。逐步推进跨部门联合奖惩工作,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性机制。

二、强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

三)增强市场主体自行公示信息意识。加强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宣传,做到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普及信用监管理念,推动形成良好的年报公示舆论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南宁海关;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6月底前)

(四)提升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能力。加强业务指导,对新设立市场主体实施精准指导,让市场主体熟悉信息公示政策法规和填报流程;拓宽、畅通信息公示渠道,在市场主体集中区域设立公示信息指导站和自助服务区,配置电脑和工作人员,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服务。对分支机构较多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可采取集中指导的方式,提升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效率。(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南宁海关;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6月底前)

(五)强化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按照“谁主管、谁抽查”的原则,于每年度年报公示结束后,对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信息、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实施“双随机”抽查检查;制定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检查对象公示信息实施检查,并将抽查工作计划和检查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级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加大市场主体失信约束力度。加强公示信息后续管理,做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对存在未按时年报公示、公示信息不实等情形的企业,依规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并推送给各级各相关部门,通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倒逼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强化企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主体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全面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归集

(七)完善信息归集制度。动态更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涉企信息归集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和信息管理、运用、纠错、安全保护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综合应用制度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其他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全面及时归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各级各部门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通过该系统与信用中国(广西)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推送。加大存量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力度,2019年底前,将自2014101日以来的有效行政许可存量信息、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存量信息全部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及时归集增量信息,新增涉企信息应当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集。(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其他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加强信息归集公示督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优先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建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对各地各部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加大问责力度,对工作推进迟缓、协调不畅、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问责。(牵头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探索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发现机制。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运用大数据分析,客观评估市场主体经营状况和信用风险等级,主动发现监管风险,加强风险预防。丰富监管风险发现途径,通过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网络监测等渠道发现监管风险,形成线上与线下、内部与外部、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风险发现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其他“双随机”监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12月底前)

(十一)实行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将市场主体守法诚信、行业风险、区域重要程度、动态警示等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通过市场主体信用积分制对各类市场主体信用风险进行科学分类,并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更新状况,实施动态调整。按照行业风险程度、区域重要程度,确定重点行业市场主体和重点区域市场主体;运用大数据分析结果,建立重点市场主体监管库,加大监管力度,实施动态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其他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12月底前)

(十二)实施市场主体差异化监管。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精准性和靶向性监管。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处罚等手段,及时降低市场主体监管风险。对食品、金融、纳税、环保、安全生产、交通等重点监管领域风险类别较高的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日常监管实行“双随机”定向抽查,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强化监管力度;对风险类别较低的市场主体,实行“双随机”不定向抽查监管,降低抽查频次和比例。(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其他“双随机”监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12月底前)

五、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十三)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名单形成部门要完善名单认定标准、认定依据、认定程序和名单退出机制。形成名单后将名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推送至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建立“信用优良企业名录库”和“信用警示企业名录库”,集中公示进入名单的市场主体,进一步增强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市场主体符合退出名单条件的,名单形成部门应将其从名单中删除,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12月底前)

(十四)加大对信用优良市场主体的联合激励力度。对于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中给予优先考虑;在承担公益项目建设、申请用地指标、申请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引导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优先、利率优惠、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相匹配的差异化信贷支持;在部门“双随机”抽查、海关通关检查中抽查比例不超过1%(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自治区其他“双随机”监管部门,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五)加大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对于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的市场主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部门“双随机”抽查中抽查比例不低于10%;海关不予通过企业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不得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不得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不得参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不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南宁海关,自治区其他“双随机”监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十六)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建设。鼓励各级各部门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监督、市场主体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拓宽修复渠道、丰富修复方式,鼓励市场主体重塑信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其他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七)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自主修复信用。鼓励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市场主体通过履行相关义务已纠正失信行为的,可向形成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名单。(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八)建立健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异议申诉流程。市场主体认为记于其名下的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可向产生信息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部门市场主体异议信息修复机制,明确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其他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化保障

(十九)建设自治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充分利用自治区统一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资源、政务云平台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搭建信息化系统物理平台,并按程序申请升级现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推动建成自治区统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形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化支撑。(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其他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完成时限:202012月底前)

(二十)推广使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依托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进行线上线下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网上监管与线下监管互相配合、相互支撑的工作格局。依托自治区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与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充分归集、运用市场主体监管信息。依托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形成各领域、各行业严重失信人名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反馈惩戒信息的完整闭环,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治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其他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运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格局,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十二)强化督促指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督促指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三)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各级各部门加强实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支持地方先行先试,试点推进信用监管新模式、新做法,及时总结好的试点经验在全区逐步推广。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在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中担当作为。

(二十四)突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政策措施,通报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建立新型市场主体监管模式的良好环境。

 

 

 

 

 

201922  

  • |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

网站地图